1、 益田假日广场联营合同 类别: 合同编号: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联营商铺 第三条 联营方式、期限 第四条 商铺用途 第五条 承包费、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 第七条 免承包费装修期 第八条 商铺装修 第九条 商铺修缮 第十条 转包和续包 第十一条 保险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折扣 第十六条 税费 第十七条 商铺交还 第十八条 双方相互承诺和保证 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四条 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2、 合同效力 附件一 XXX 号商铺位置示意图 附件二 XXX 号商铺交付条件 附件三 XXX 号铺商务条件 附件四 XXX 号铺 POS 专用收银系统租用协议 商铺联营合同 联营双方当事人: 甲 方:深圳市益田假日广场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028 号益田假日广场 L4 层 邮 政 编 码:518033 法定代表人:黎志强 职 务:董事长 乙 方: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联营经营甲方投资建设的益田假日广场商铺事宜订立益田假日 广场联营合同(以下
3、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 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益田假日广场 :指深圳市益田假日广场有限公司拥有独立产权、位于深圳市南 山区世界之窗北侧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临侨城西街,南临深南大道, 西临金河路,北临世界花园小区路。 1.3 购物中心 :指“益田假日广场”中的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 1.4 该商铺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联营经营而向乙方提供的商铺。 1.5 销售额 :指乙方在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或利用商
4、铺直接或间接以现金、支票、 银行卡、购物卡等形式收取的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包 括赠券收入),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 1.6 联营保证金 :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 的承包费、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7 管理费 :指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维护整个益田假日广场的正常运作, 而对益田假日广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费(含店铺内空调费)等费用。 1.8 起包日 :免承包费装修期结束之次日或乙方营业之日(两者取其早) 。 - 1 - 1.9 书面形式 :
5、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0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联营商铺 2.1 甲方提供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028 号益田假日广场 号 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作为联营场地给乙方使用。 2.2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 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3 该商铺的实用面积约为 平方米(自相邻店铺分隔墙中心线为界 计算承包面积,该面积含店铺内建筑结构柱体),以最终实际测量的为准;该商 铺的实用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予以书面确认。 2.4 面积误差:面积误差若在2%以内,甲乙双方对承包费、管理费以及推广费误 差
6、部分互不计价,超出2%部分的面积依联营单价计算增减相关的承包费、管 理费以及推广费。 2.5 面积异议:若甲乙双方就上述承包面积发生异议,以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部门 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三条 联营方式、期限 3.1 联营方式:以甲方提供联营商铺并负责财务结算与管理,乙方缴纳承包费及其 他费用(财务意见)并负责联营商铺的日常销售、经营管理的方式联营经营。 3.2 联营期:本合同联营期为 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3 续约:本合同在联营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乙方希望继续以联营或租赁等其他 形式继续经营,需在联营期届满 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 前,甲乙双方就合作条件
7、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合同。 第四条 商铺用途 4.1 该商铺只供乙方作 品牌 经营之用,甲方保证该商铺 能够作为该用途使用。 4.2 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 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 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 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 活动。 4.4 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
8、益田假日广场的商誉及 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4.5 乙方在该商铺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 - 2 - 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4.6 在任何时候,乙方须保证该商铺内的任何商品均有合法使用 商标的 权利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对于该商标的任何权利。 第五条 承包费、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承包费 5.1.1 乙方应以每月基本承包费或每月营业额提成方式支付每月承包费,两者 中以高者为准(详见附件三)。营业额提成承包费将以每月总销售额(税 前)为基数计算(乙方提交的每月总销售额将于每年年底由甲方聘
9、请的 审计机构所出具审计报告结果重新核实)。 5.1.2 上述承包费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 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5.1.3 起包日为免承包费装修期结束之次日或乙方营业日(两者取其早)。 5.1.4 除首月基本承包费于起包日支付外,每月基本承包费须于每月第 1 日支 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 首月基本承包费为乙方在该月实际承包的天数(自包租日起至该月月 底)乘以日基本承包费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首月日基本承包费金额为 商铺承包面积乘以 元除以 30天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基本承包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承
10、包的天数(自该月第 1日 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基本承包费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最后一 个月的日基本承包费金额为商铺承包面积乘以 元除以 30 天的得数,如合同提前终止,则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承包费金额的计算 基数根据本合同第 5.1.1 条相对应的数额做出相应调整。 5.1.5 每月的营业额提成须于下月 7日前依据本合同第 5.1.1 条约定的营业额 提成计算方式结算,如结算出的提成数额少于基本承包费的,则月承包 费以基本承包费为准;如结算出的提成数额多于基本承包费的,则月承 包费以提成数额为准,乙方应于该月 7日前向甲方补足提成数额多于基 本承包费部分的款项;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
11、日,则支付日 期顺延。 5.2 联营保证金 5.2.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个月基本承包费加营业期的管理费及推 广费数额的联营保证金,该联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承包费、管理费 及推广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5.2.2 联营保证金为 元(¥ 元),由 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15日内向甲方交纳。 5.2.3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联营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 乙方已经交纳的联营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 5日内向乙方退 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联营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 - 3 - 在 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 5.2.4 联营期间,如果乙方有
12、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 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 知后 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 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联营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 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 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5.2.5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 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 分的联营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 回该商铺,剩余的联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 余联营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5.
13、2.6 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且甲方同意退还保证金 的,甲方应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且双方就经营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 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 金。 5.3 管理费 5.3.1 乙方应交纳的管理费按该商铺承包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 在免承包费装修期内,如乙方使用 空调,则管理费为 元/月/承 包面积平方米;如乙方不使用 空调,则管理费为 元/月/承包面 积平方米。 5.3.2 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 1 日支付; 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 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承包的天数
14、(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 底)乘以日管理费计算,首月日管 理费为商铺承包面积乘以 元 除以 30 天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承包的天数(自该月第 1日起至 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管理费为该商铺 承包面积乘以 元除以 30 天的得数。 5.3.3 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 10:00 时起至晚上 10:00 时止。 如乙方需于空调正常供应时间以外使用空调,应支付额外空调费,额外 空调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 元/承包面积平方米,不足 1 小时 的按 1 小时计算。承包面积低于 500 平方米按 元/小时收取。 5.4 推广费 5.4.1 甲方将不
15、时为益田假日广场进行商业推广活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 广活动并承诺为此向甲方按月支付推广费。 5.4.2 乙方应交纳的推广费按该商铺承包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元。 5.4.3 首月推广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广费于每月第 1日支付; - 4 - 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 首月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承包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 底)乘以日推广费计算,首月日推广费为商铺承包面积乘以 元除 以 30天的得数。 最后一个月的推广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承包的天数(自该月第 1 日起至 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推广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推广费为该商铺 承包面积乘以 元除
16、以 30 天的得数。 5.4.4 联营期间,如乙方欲在益田假日广场内、联营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 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具体收费标 准届时协商确定。 5.5 其他费用 5.5.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 他费用。 5.5.2 乙方须按该商铺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缴纳所有因使用 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他费用。缴款时间按 5.1.4 条租金交纳时间执行。 5.6 乙方每月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乙方同意按照下列 第 款方式执行: 5.6.1
17、 同意甲方在联营店铺的销售款(已结束自然月的销售款)中抵扣,并根据 合同约定时间补足差额。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补足的,甲方自逾期之日起按合 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5.6.2 不同意甲方在联营店铺的销售款中代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足额缴纳 承包费及其他费用。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或不予足额缴纳的,甲方自 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并在乙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前不予返还 销售款。 5.7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承包费、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 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 ,或 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
18、方交纳 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地址: 收款人名称: 人民币银行账号: 港币银行账号: 美元银行账号: - 5 - 5.8 甲方每月向乙方出具的结算单仅作为乙方应付款项的通知,并不作为乙方向甲 方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 5.9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联营保证金或 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承包费和其他款项。 5.10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 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承包费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 付的费用。 5.11 甲方接受乙方的承包费
19、,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 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5.12 合同结束当月的结算须在次月内完成。 5.13 涉及跨联营年度当月总费用(包括承包费、管理费、推广费等)的结算,采用 分段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即分别按当年度最后一个月及次年度第一个 月收费标准除以当月实际天数(自然月天数)作为日基本承包费/管理费/推广 费,乘以当月分属两个联营年度实际联营天数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 涉及保底承包费与营业额扣点取高的,应按上述方式对分属两个联营年度的营 业额分别计算,分别取高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 第六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 6
20、.1 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应当于该日期前交付该商 铺,而乙方应当于该日期前接受交付。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 6.2 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益田假日广场 的公共部分。 6.3 双方依据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完毕由双方共同签 署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签署之日 期即为商铺交付日;如现场与商铺交付条件不符,乙方应当场提出异议并 书面记录、签字。如乙方未当场提出或提出交铺条件以外的异议,则无论乙方 是否签署交接凭据,均视为甲方已按商铺交付条件完成交付义务,验收当 日即为交铺日。 6.4 乙
21、方接收该铺位时,应当谨慎和适当检查该商铺;如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 并影响乙方装修,甲乙双方应书面记录该等缺陷并签字确认。甲方应于该商铺 交付之日起 21 日内对缺陷进行必要的修复,修复完毕双方应予书面确认。 6.5 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提供商户手册及商户装修指南,说明乙方 承租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及装修、使用等注意事项。 6.6 若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在 年 月 日前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 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 年 月 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 _年 月 日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 年 月 日起支付在正 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如管理费、推广费等。 6.7 若
22、乙方原因,乙方超过 年 月 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 6 - 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联营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 成的一切损失。 6.8 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二十条中的规定。 第七条 免承包费装修期 7.1 乙方有 天的免承包费装修期,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起算。 7.2 免承包费装修期内,乙方无需缴纳基本承包费,但仍需承担管理费、推广费及 装修和/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 (如水、 电、 燃气、电话费等)。 7.3 免承包费装修期内,乙方除免交基本承包费外,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均不免除。 7.4 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
23、和装修垃圾运输费等,装修押金为 该商铺面积乘以 元/平方米,合计 元(¥ 元);装修垃 圾运输费为该商铺面积乘以 元/平方米, 合计 元 (¥ 元)。 7.5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装修的规定,于免承包费装修期届满,且消防部 门验收合格后 1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的装修押金。 7.6 如因乙方原因,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 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甲方有 权收回出租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联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联营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7.7 若乙方于免承包费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 动,乙方依然需于起
24、包日开始向甲方支付承包费。 7.8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承包费装修期届满后第一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 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基本承包费、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 的费用。 7.9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承包费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内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 方可继续装修,但须向甲方支付基本承包费、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实际发生 的费用,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于免承包费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起每日向乙 方收取当月基本承包费的 2 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装修并开业。 7.10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承包费装修期届满后第二个月后仍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 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5、,乙方须对此给甲方 造成的损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联营保证金在内的责任,且无权要求甲方 赔偿任何装修费用,或就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 偿或索赔。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装修而支付的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7.11 若因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原因,乙方于免承包费装修期内未能进 行装修或乙方免承包费装修期不足 天的,乙方的装修免承包费期应相应的 予以延长。 第八条 商铺装修 8.1 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必须: - 7 - 8.1.1 该商铺内之建筑、装修及有关机电工程,所有室内设计图、平面间隔、 机械及电力需求,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
26、选,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应于 收到乙方提交的会审材料 15天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逾期未答复者,视 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见); 8.1.2 获得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 8.1.3 保证该等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进不得影响整个益田假 日广场结构安全及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8.1.4 即使乙方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的申请 书,由甲方代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乙方仍须支付一切为符合本条规 定而引起的费用,且乙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装 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8.1.5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
27、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益田假 日广场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必须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施工单位名单中 的一家,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前述工程以外,乙方有权自 行聘请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该商铺进行装修, 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2 甲方在会审乙方的装修申请时,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的装修标准,并向乙 方提供商户装修指南,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商户装修指南进行装修, 以确保装修安全。 8.3 在没有获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认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装修 时,不得开展以下工作: 8.3.1 在该商铺或益田假日广场任何部分搭建、安装、拆除或改装任何固件、 分隔物、建筑和
28、设施; 8.3.2 改装、增加或允许他人改装、增加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空调设备、下 水管道、消防/火警监测或保安系统; 8.3.3 安装或允许他人安装任何需要附加电气/燃气、市电布线/管道、或不通 过分表计量的电/燃气、或其重量超过了地面设计载重的设备、机器; 8.3.4 在该商铺的门窗、天花板、墙面、横梁、地板、结构件、卫生设施、空 调设备、消防/火警监测设备上装钉、插入或允许他人装钉、插入任何 钉子、螺丝钉、金属钩、托架或类似物件;损坏、损伤、钻入、划伤、 毁损或允许他人损坏、损伤、钻入、划伤、毁损上述物品的表面; 8.3.5 铺设或使用任何可能损坏或穿透地板的覆盖物。 8.4 除非甲方事
29、先书面同意且深圳市消防部门指定安装消防铁门,乙方不得使用密 封式铁门,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 8.5 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管理, 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 管理,以保障益田假日广场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益田 假日广场其他商铺的使用人、业主、商户造成滋扰。乙方应服从甲方或甲方委 - 8 - 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及管理。 8.6 在装修期内,甲方应乙方的事先书面要求,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临时 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7 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
30、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联营期内的任何时间拆除 该商铺内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 无论该等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时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 的同意,甲方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概不负责。 8.8 如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 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终止交还该商 铺时,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 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8.9 合同期限内,甲方确因合理原因而需对该商铺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应提 前 30天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请政
31、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 第九条 商铺修缮 9.1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 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 1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 的,乙方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代为维修。有关维修的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 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怠于通知造成任何第三方人(含甲方工作人员)员伤害、 伤亡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9.2 联营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 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 设施
32、、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 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 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9.3 联营期间,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 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 9.4 联营期间,甲方应自行或敦促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尽最大努力保证益田假 日广场中的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 常工作状态。 9.5 联营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 燃
33、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 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 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9.6 联营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 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 有过失的除外。 - 9 - 9.7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 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 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更换该商铺所有破 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9.8 乙方对
34、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 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 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因向乙方 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9.8.1 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 致甲方、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9.8.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 而造成甲方、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 失; 9.8.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
35、括风暴 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甲方委托的物 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9.9 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 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乙方的人员或任何物品的损害,甲方 应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条 转包和续包 10.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包、分包、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 理该商铺。经甲方同意的,转包、分包或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 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让人不得将商铺再行转包、分包或转租。 10.2 转包、分包或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 还应
36、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0.3 转包、分包或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包合同也应随之 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10.4 经甲方同意转包、分包或转租的商铺,如乙方因该行为而获取收益,则甲方有 权分享该收益的 。 10.5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反 本合同对转租的约定: 乙方为公司,而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 乙方的名称发生变更; 法定继承事实发生,致使该商铺的使用人发生变更。 10.6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若乙方希望继续以联营或租赁等其他形式继续经营,应 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 3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续包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
37、内向 甲方提出续包要求,视为乙方放弃续包权。甲、乙双方就继续合作达成协议的, - 10 - 应重新订立合同。 10.7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包请求,则甲方有权携同该商 铺未来的潜在商户或有关人士在联营期结束前或提前结束前的 3个月内的所有 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视察该商铺,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 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过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 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 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正式营业后两个月 止。 11.2
38、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 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 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 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1.3 乙方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不应少于 100万元,且应以甲方为共同受益人。 11.4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 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 在的证明。 11.5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益田假日广场或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 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 何行为、事件,致使益田假日广场或
39、该商铺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 加。 11.6 若本合同第 11.5 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金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 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金,而 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甲方、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者。 11.7 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 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 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 12.1 乙方同意并接受下述安排:甲方委托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包括益 田假日广场在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 12.2
40、甲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益田假日广场作 为一流购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 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 乙方的合法权益。 12.3 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如果 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 12.4 乙方须遵守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合同不时采用的规章、制度、 - 11 - 规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规定” ) ;该等物业管理规定在该商铺所在建筑物之 醒目位置公示后立即生效。 12.5 甲方可将本合同书载明之权利或其一
41、部分授予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 使。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行使权利时需知会乙方其行为代表甲方。 12.6 不论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有专门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 特别约定如下: 12.6.1 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在益田假 日广场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称。 12.6.2 乙方有权自费在该商铺入口处或其门上,安置经甲方批准设计的店铺招 牌。 12.6.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益田假日广场的名号 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 12.6.4 乙方须把该商铺的普通垃圾、废物,以甲方或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
42、有限 公司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或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 地点倒卸。 12.6.5 乙方的废旧报纸、纸箱(皮)、木箱、潲水(餐饮)以及其他特定行业 的商业垃圾应由甲方或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人员统一收 取或处理,乙方不得随意聘用其他人员收取或处理。 12.6.6 乙方如需聘请专门的清洁公司进行该商铺的清洁工作,应聘请甲方或深 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清洁公司,且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 担。 12.6.7 乙方不得在益田假日广场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他 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他物件,亦不得 将货品或其他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商铺之
43、外。 12.6.8 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 置乙方在该商场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 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且 甲方无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 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 12.6.9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免受台风、暴雨或类似事件的破 坏,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保持该商铺的外窗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12.6.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益田假日广场屋顶、天花板、墙壁等 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凉蓬或其他
44、任何 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 12.6.11 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益田假日广场结构的任何部分,或益田假 日广场的公共地方、楼梯、电梯、自动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包括益田 假日广场内的任何树木、植物及灌木。 - 12 - 12.6.12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益田假日广场任何部分 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其它设施并有 权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甲方应尽量减少干扰乙方。 12.6.13 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商铺、窗框、玻璃外墙、 玻璃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黏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 挂霓虹灯广告。 12.6.1
45、4 乙方应以甲方满意的风格和方式布置该商铺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在 收到甲方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改变或更换有关摆 设。 12.6.15 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在联营期内,乙方 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商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 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 12.6.16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或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货物装卸 区、出入口处及货物电梯,并在甲方和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规 定的时间内装卸货物。 12.6.17 乙方需遵守甲方或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有关专用停 车场、车辆进出通道或用来装货、卸货的场地的使用规定
46、。 12.6.18 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客户电梯或电动楼梯作运货用途。 12.6.19 乙方不得在益田假日广场的任何电梯内放置任何重量超过该电梯的 最大载重的物件。 12.6.20 乙方应在益田假日广场规定的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商业活动,益田假 日广场的正常营业时间为每天上午 10:00 时至晚上 22:00 时。如甲方营 业时间根据经营需要有所变更,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甲方可予 以¥1000 元/次的处罚。 12.6.21 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在益田假日广场正常营业时间内,使该商铺营 业标志、店面和窗户保持照明;为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乙方应允许甲 方控制该商铺的营业标志、店面及窗户电
47、路。 12.6.22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益田假日广场内进行任何拍卖或类似的促销活 动,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12.6.23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益田假日广场内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 法进行商业活动。 12.6.24 乙方不得在益田假日广场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徕行为;亦 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甲方同意者除外。 12.6.25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商铺而生产、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 方不得在该商铺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他货物或商品。 12.6.26 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或贮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 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48、 - 13 - 12.6.27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 向外渗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或气味。 12.6.28 除本合同约定乙方可在该商铺内经营餐饮行业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 内预备食物或饮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热任何食物。 12.6.29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饲养任何动物、宠物,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6.30 乙方须自费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 蟑螂或其他害虫、寄生虫在该商铺内滋生。 12.6.31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 12.6.32 正常营业时间内,不论甲方在该商场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 系统与否,甲方对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非营 业时间内,如因甲方工作人员失职行为造成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损失 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 方应予以赔偿。 12.6.33 甲方须尽力保持或合理地责成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持该 商场的屋顶、主要结构、墙壁、水管通道及电缆电线在良好的使用状态。 12.6.34 甲方须尽力保持或合理地责成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持该 商场的公共地方清洁及妥当的状态。 12.6.35 甲方须尽力保持或合理地责成深圳市益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