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3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为全面实施文化立市战略,推动文化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实现将文化产业培育成为我市第四大支柱产业的目标,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深发200
2、518 号),结合我市三旧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配套政策措施。本文件所称三旧是指旧工业区、旧村、旧城区。目前政策措施指向以旧工业区改造建设为重点,旧村、旧城区改建可参照此政策,但受市有关专项政策的限制。本文件所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利用三旧改造集聚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咨询策划、文化中介、传媒出版、现代印刷等项目和企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和文化企业集聚空间的文化产品研发中心、展示交易中心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师资,从事文化产业培训、人才培养、产业研究的教学培训基地;具有文化产品经营、展示、流通,或兼有旅游、娱
3、乐功能的文化产品专业市场(街)。园区(基地)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符合工业区升级改造的,享受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 号)规定的扶持政策。一、立项原则(一)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遵循规划先行、优先办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已批准生效的城市规划和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深文产200734号),由市文产办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具体审批事项由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级次审批。(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管、工商、税务、金融、公安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后,严格按照现有相关规
4、定中公布的行政许可工作时限作出书面批复。凡经申报被列为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享受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三)鼓励三旧改造项目整体开发,分布于文化主导企业周边同类企业的可纳入产业园区(基地)范围,以主导产业为核心,围绕主导企业建立文化产业群,完善产业链。文化产业集聚园区(基地)达到产业集聚基地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市产业集聚基地的优惠政策。二、土地政策(一)三旧改造项目比照高新科技项目用地,实行优先安排。(二)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有计划地开展三旧低效地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工作。旧工业区改建成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保持土地性质不变。(三)三旧改造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5、用地符合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 号)和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的,从其规定。三、财税政策(一)三旧改造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免交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增容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免收产业园区(基地)项目涉及的其他属于本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周边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原则上由各区予以配套解决。(二)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入驻企业提供优惠。每年由市文产办和物价局根据周边商业用房租金价格发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租金指导定价。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水电按我市工业用电用水标准计算,不得高于周边工业用电用水标准。(三)鼓励园区(
6、基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园区(基地)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四)入驻园区(基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市科技信息局认定,并将有关认定证明文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可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于园区(基地)文化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7、的,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四、平台政策(一)鼓励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公共管理服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园区(基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各种资质认证中心、版权资源信息中心和版权评价交易中心等,建立维权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二)鼓励开发营运商和企业在园区(基地)建设各种技术、专业、交流等平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市文产办立项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5220
8、 号)执行。(三)鼓励产、学、研联姻,为入驻园区(基地)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训练、信息交流、生产制作、展示推介等集合平台。鼓励专业公司与中小企业签订长期合约,在企业的成长初期为其提供无偿或低价服务,待企业盈利后该专业公司再提供有偿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低价或无偿服务的专业公司,符合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 号)规定的资助范围和条件的,可申请服务建设支出补贴金。五、金融政策(一)进一步完善文化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投融资公司及中介机构联合组成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业基金,为三旧改造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融资提供担保,打造文化
9、产业园区(基地)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二)鼓励金融机构对三旧改造进行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开发商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鼓励投资、信托、金融中介公司等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改造项目提供整体融资方案,开拓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融资渠道。(三)由市文产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入驻文化企业、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信用及评估体系,为入驻企业享受政策优惠以及融资推介等提供可靠依据。六、人才政策(一)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与园区(基地)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及入驻企业培养专业和复合型人才。(二)鼓励园区(基地)聘用海内外高层
10、次的经营管理人才、创意策划人才、营销经纪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人才引进享受高新科技人才引进的同等待遇。七、奖励政策(一)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总部经济,对总部设在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加大政府对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支持力度,对园区(基地)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优先采购。(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国际知名文化传播、投资企业开发三旧改造项目并进行运营。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推广文化产品。(三)市文产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服务、产业促进等指标进行业绩考核。考核优秀的
11、由市主管部门授予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牌匾,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协调工作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立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区文产办承担,负责协调解决园区(基地)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考核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机构的业绩以及完成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二)为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由市文产办对市、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进行分类和指引,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鼓励各区根据市的规划对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制定优惠政策,市文产办对同时享受市、区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协调,市区联动,营造环境。本文件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立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