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规划[2016]1176号-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批复(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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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1176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改革创新推动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现代化,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和中西部地区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

2、201687号)精神,深化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扎实有序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二、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任务措施,着力打造改革新高地、争当开放新尖兵、带头发展新经济、构筑生态环境新支撑、创造联动发展新模式。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能,研究制定支持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附件: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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