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377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实施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的规定,现就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凡依法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须按若干意见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须持区、县房地局印章准刻证明(见附件1、2)向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刻手续,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印章准刻证到指定单位刻制。 二、印章所刻名称应是印章刻制证明上确定的名称,印章直径统一为4厘米。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后,需向出具印章刻制证明的区、县房地局报送印章备案报告 (见附件3、4)后方可启用。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撤销、合并或改变名称的,原印章应当及时交回区、县房地局,并由区、县房地局向原办理准刻手续的公安机关备案。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知下发之前按规定刻制的印章继续有效。 附件:1、业主大会印章刻制证明(略) 2、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略) 3、业主大会印章备案报告(略) 4、业主委员会印章备案报告(略) 二OO三年九月三日